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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老師| 官方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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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你好,我是來自會計教練的答疑老師,很高興為你服務,請問有什么可以幫助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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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師解答
回答
債務重組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而非《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根據(jù)債務重組準則,以非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時,清償資產(chǎn)賬面價值與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收益"。因此不適用收入準則確認商品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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