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xiàn)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險服務
(一)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yè)務活動。
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老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fā)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
五、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lián)、中科協(xié)、青聯(lián)、臺聯(lián)、僑聯(lián)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18日
下一篇:2020年餐飲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版權聲明:
* 凡會計教練注明 “原創(chuàng)” 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站合法擁有版權的作品,未經本網站授權,任何媒體、網站、個人不得轉載、鏈接、轉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轉載請在文中顯著位置標注“原文來源:會計教練”。
* 本網站的部分作品由網絡用戶和讀者投稿,我們不確定投稿用戶享有完全著作權,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我們將按照規(guī)定及時更正與刪除。【投訴通道】
iphone下載
Android下載
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