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十四條規(guī)定,制定的關于我國土地增值稅條例的細則。
土地增值稅的暫行條例和優(yōu)惠政策你都了解嗎?是不是還對自己生活的這片土地一無所知,來看看今天的講解吧!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者。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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