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甩掛運輸發(fā)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現將減征掛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18年第69號
為促進甩掛運輸發(fā)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現將減征掛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三、對掛車產品通過標注減征車輛購置稅標識進行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標注減稅標識。
1.國產掛車:企業(y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2.進口掛車:汽車經銷商或個人上傳《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在“是否屬于減征車輛購置稅掛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對企業(yè)和個人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減稅標識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的信息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三)稅務機關依據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核實后的減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征手續(xù)。
四、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中標注掛車減稅標識的企業(yè)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產品與合格證信息或者車輛電子信息相一致。對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減征車輛購置稅的企業(yè)和個人,經查實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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