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簽訂的增值稅籌劃方法是什么?在銷售安裝服務中,因為合同簽訂的方式不同,其銷售性質(zhì)不同,分為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二者的計稅依據(jù)和增值稅稅率也有不同,更多內(nèi)容都在下文,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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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屬于生產(chǎn)銷售高檔家具,2020年6月份銷售自產(chǎn)的高檔家具1000萬元,并負責安裝,收取安裝費200萬元,假設均為不含稅收入。
注意:
1、不屬于混合銷售,可以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銷售按照13%,按照按照9%。
2、若是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貨物的合同,一份是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則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的增值稅稅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0 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gòu)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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