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月餅買一贈一的財稅處理怎么做?商場買一贈一活動不是無償贈送,贈品也應當做銷售的一部分,分別確認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更多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更加具體的整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哦!
中秋月餅買一贈一的財稅處理怎么做?商場買一贈一活動不是無償贈送,贈品也應當做銷售的一部分,分別確認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更多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更加具體的整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哦!
案例:大型商場(一般納稅人)中秋節(jié)舉行大型促銷活動,購買指定品牌一箱酒贈送一盒月餅,該酒和月餅的對外銷售價(含稅價)分別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別是1500和100元。(假定稅率為13%)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酒 1609.01
——月餅 16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0.09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酒 1500
——月餅 100
貸:庫存商品——酒 1500
——月餅 100
不是無償贈送,不適用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可視為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
銷項稅額為2000/1.13×13%=230.09元
政策依據:
國稅函〔2010〕56號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的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贈品不按視同銷售處理,160.9元(不含稅)月餅價款不繳納所得稅,而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兩種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將1769.91元(2000/1.13)分解為:
白酒收入=2000/2200*2000/1.13=1609.01(元)
月餅收入=200/2200*200/1.13=160.9(元)
同時兩種產品對應的成本則可以據實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不代扣代繳。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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