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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商“網絡刷單”的涉稅風險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11:30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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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商“網絡刷單”的涉稅風險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電商平臺和電商賣家的隱患,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隨著人們消費模式的變化發(fā)展,網絡購物已然成為主流,國家對電商的稅務管控也越來越重視,所以偷稅漏稅不可有,網絡刷單風險大!

關于電商“網絡刷單”的涉稅風險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電商平臺和電商賣家的隱患,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隨著人們消費模式的變化發(fā)展,網絡購物已然成為主流,國家對電商的稅務管控也越來越重視,所以偷稅漏稅不可有,網絡刷單風險大!

在網購的時候,很多消費者都會有個習慣,優(yōu)先選擇銷售量多的、好評多的商家,針對我們這種交易習慣,一種不合規(guī)的銷售手段就隨之而生了——“網絡刷單”。

所謂“網絡刷單”是指店家付款請人假扮顧客,用以假亂真的購物方式提高網店的排名和銷量獲取銷量及好評吸引顧客。

刷單,一般是由買家提供購買費用,幫指定的網店賣家購買商品提高銷量和信用度,并填寫虛假好評的行為。通過這種方式,網店可以獲得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我們消費者在平臺搜索時“按銷量”搜索,該店鋪因為銷量大會更容易被買家找到,增加了交易實現(xiàn)的機會。一些“爆款”“爆單”等現(xiàn)象也通常會與此關聯(lián)。

1、網絡刷單”行為是否合法合規(guī)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網絡刷單”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虛構交易違反電子商務法行為

2、網絡刷單”行為是否需要納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

近日,關于稅務機關要求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自查補稅的信息廣為流傳,具體如下:

“北京xx有限公司:

經核實,你單位為xx、xx等電商平臺注冊用戶,從事網上商品銷售行為。通過大數(shù)據分析比對,發(fā)現(xiàn)你單位2017-01-01至2019-12-31申報的銷售收入與電商平臺統(tǒng)計的銷售收入差異較大,存在少計銷售收入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你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自查自糾,修改相關申報表,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將自查自糾結果通過電子稅務局反饋。自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他稅收風險,請一并改正。我局將持續(xù)關注你單位自查自糾情況。反饋最遲完成日期:2020年6月10日?!?

針對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申報的納稅銷售收入與電商平臺統(tǒng)計的銷售收入差異,一方面存在因個人銷費者不索取發(fā)票因而電商平臺內經營者未申報納稅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網絡刷單”情形。實務中,由于“網絡刷單”運作模式與真實交易形式上極為相似,而且刷單的前提也是形成交易,因此,很可能存在“網絡刷單”銷售額亦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真實交易額一并補稅的風險。即便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申報差異為“網絡刷單”行為,爭得免于被稅務機關補稅,但也同時證明了自身存在虛構交易違反了電子商務法,亦免不了遭受處罰,從而陷入兩難。因此,電商平臺內經營者杜絕“網絡刷單”行為,避免產生法律風險。

關于電商“網絡刷單”的涉稅風險問題,看完本文的你,是不是已經有了一個清晰的認知?一個沒有稅務知識,不懂稅務的會計,不是一個好會計,一直以來財稅都是一體的,如果您現(xiàn)在還沒有學習稅務知識,那就要趕快行動了,咨詢會計教練而定答疑老師,或者下方掃碼免費領取資料和試聽課程,展開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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