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的是國有土地出讓繳納印花稅分錄怎么處理,對于繳納印花稅的處理一些有經(jīng)驗的會計人員相信都接觸過,那么對于國有企業(yè)來說,土地出讓繳納印花稅該怎么處理呢?不清楚的小伙伴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文具體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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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印花稅款,借記“稅金及附加”,貸記銀行存款。
借:無形資產(chǎn)——土地使用權
應交稅費--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從2006年12月27日起,納稅人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應按照“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稅目,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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