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留抵退稅即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yōu)惠,今天和大家來學習一下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小伙伴們一定要注意了。
留抵退稅條件一:
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注意:留抵退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問:為什么要設定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
這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tài)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留抵退稅條件二: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問: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留抵退稅條件三: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留抵退稅條件四: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問: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偷稅行為“首罰不刑”、“兩罰入刑”,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guī)范。
留抵退稅條件五: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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