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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必備知識點買賣合同的概念和效力

發(fā)布時間:2020-03-03 14:55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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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會常見到買賣合同,但是具體的買賣合同都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了解這些對我們還是有一定幫助的。相信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的小伙伴,對此并不陌生。這個知識點是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內容,沒有學習到的小伙伴,今日跟著小編繼續(xù)往下看吧。2020年中級經濟法必備知識點買賣合同的概念和效力,相信會為大家備考提供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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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學習資料

買賣合同的概念和效力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1)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2)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4)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

(6)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等等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標的物檢驗。

(1)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3)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的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fā)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五)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xiàn)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預售商品房,必須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被拆遷人的優(yōu)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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