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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哪些情況下可以審核收入

發(fā)布時間:2019-11-22 13:59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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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平日里經常提到的增值稅范圍其實很廣,其中的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那么關于土地增值稅審核收入的知識內容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內容。

我們平日里經常提到的增值稅范圍其實很廣,其中的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那么關于土地增值稅審核收入的知識內容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第十八的規(guī)定:審核收入情況時,應結合銷售發(fā)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重點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計稅收入;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而發(fā)生補、退房款的收入調整情況進行審核;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審核有無價格明顯偏低情況。

必要時,主管稅務機關可通過實地查驗,確認有無少計、漏計事項,確認有無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情況。

通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我們可以清楚的了解應結合的情況,并且全面的掌握各種關于土地增值稅審核收入的內容。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更加關注這些方面,才能盡量避免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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