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榮
于2025-08-05 08:53發(fā)布685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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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楠| 官方答疑老師
已解答:166897個問題
學員你好,我是來自會計教練的答疑老師,很高興為你服務,請問有什么可以幫助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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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 號)規(guī)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 號)規(guī)定,可按簡易辦法依 3% 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所以你公司如果當初因符合不得抵扣進項稅情形而未抵扣,此次出售可適用 3% 減按 2% 征收增值稅,否則應按適用稅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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